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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严格《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发生。
  (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努力做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清、就业动态清、生活状况清,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同时,免交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减免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9号)和自治区有关税费减免的办法执行。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贷款办法按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3.各有关部门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更完备更便捷的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材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开业手续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新建的集贸市场,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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