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3]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3年地区行署第1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地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和《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健全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滞留中心的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快进快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就业的人员;已领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协议期满已经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