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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公文格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公文格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2]1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传[2000]345号)精神,行署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将公文用纸由16开型改为A4型,各县(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国标。为了确保公文格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执行新国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使用的公文用纸幅面尺寸由16开型改为国际标准A4型,是我国对公文格式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加快公文格式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推进公文格式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定专人抓落实,及早解决文印设备更新等问题。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县(市)、各部门上报地区行署及下发的所有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新国标,对不符合标准和报文规定的文件,行署办公室将予以退回。
  三、为了保证公文文头用字字型和尺寸符合新国标,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依照A4型幅面制作的“文件格式”文头一式两份报行署办公室(文书科),经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正式使用。各县(市)、各部门的公文文头用字尺寸限定为:宽×长<14×1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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