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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2]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2002年10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地区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办法,将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二、各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要从2003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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