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加快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坚持“谁改造、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单位(集体)、个人多元化引进资金或吸引民间资本实施节水设备改造,拓宽节水设备改造引资渠道。同时,在节水设备改造信贷方面,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安排。
3. 建立和实行节水调节机制,实施定额供水、供水到户、节水奖励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措施,对节水管理水平高、节水效果明显的用水户,给予水价格优惠,并树立为典型进行表彰等。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同行业用水进行调研,制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生产、生活用水水价和制定节水价格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4. 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和工业节水关键节水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5. 县(市)、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利于节水工作的奖惩措施。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提高城市和工业节水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市和工业节水工作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和工业节水的领导,成立地区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节约用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水利局。地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地区水利局)要会同计划、经贸、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县(市),地直各用水企业、用水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节水工作机构,按职责进行用水管理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各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城市和工业节水工作,成立相应的节水办,在地区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节水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市和工业节水总体规划,推进节水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由地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牵头,按照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会同计划、经贸、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城市和工业节水总体规划及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办要与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关系,通力合作,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三)坚持融合发展方针,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驻地各单位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步调一致,齐抓共管,全力抓好地区节水工作,在区域内形成统一管好水、用好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