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哈密市人民政府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界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严格对保护区进行依法管理。对城区及工业企业提取地下水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城区及部分工业企业自备水井,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哈密市政府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制定逐步关闭城区生产、生活和城区周边工业企业自备水源、规范供用水的实施方案。
(二)大力推行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器具、节水设备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公共设施、宾馆、酒店、住宅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设计部门要按照《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和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工业节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不得使用螺旋升降式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等国家用水器具名录所列的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对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要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供水部门不予供水,金融部门不予贷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工程用水器具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和城市公厕等公共设施使用老式虹吸式水箱等用水器具的,建设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产权人逐步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更换成智能型节水器具。对住宅已安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要逐步更换成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住宅区时,地下管网必须符合供排水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对生产、销售用水器具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设备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禁止相关企业生产、销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器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对节水型用水器具的认可、了解和接受。
(三)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
1. 严格工程建设施工用水和季节性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工作管理机构申请用水指标,并按照批准的指标计量用水。
2. 强化城市绿化节水工作。2003年,由哈密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和建设部门对市区绿化面积进行统计,并提出绿化节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城市绿化全面推广采用滴灌、微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技术和利用城市中水进行灌溉,杜绝大水漫灌,到2005年,80%以上的绿化面积实现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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