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80%。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地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要求的加工、流通型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由县(市)农经部门提供说明。
申报企业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第七条 申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各县(市)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行文向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地直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向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