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评定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评定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认定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好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积极推进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办字〔2003〕2号)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条 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托单位,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范围: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创办的企业,外省区各种经济组织来哈投资创办的企业,外商投资、合资创办的企业,哈密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经济组织创办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
第四条 申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专业批发市场等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税务登记。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