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殊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特殊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地区行署第3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哈密地区特殊困难企业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特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特殊困难企业(不含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是指:停产、半停产、连续停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已参加养老、失业社会保险统筹,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 经审核确定的特殊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状况等相关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报告。
第四条 特殊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特殊困难企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退职人员生活费)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特殊困难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缴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特殊困难企业,可以由企业同职工协商,采取以企业为单位、企业全体人员个人自愿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退职人员生活费)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
(四)特殊困难企业在每个统筹年度末确定,在统筹年度内不进行变更。
第五条 特殊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特殊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其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从缴费之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可享受除个人帐户外的所有相关待遇。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特殊困难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结余额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