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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手续,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医疗周期,超过三个月需继续治疗的,可继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统筹年度末自动终止。
  第四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
  (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 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起付标准,其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同步。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75%由统筹基金支付。
  2. 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其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超出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支付。
  3. 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费,统筹基金可累计支付,累计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1. 在区域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支付。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进行,属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 在区域外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其单位将有效凭据、复式处方按季度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转诊、转院人员报销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时,须持出院诊断证明、有效凭据及复式处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同步结算。
  3. 对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可同时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手续。
  第五条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管理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支付的具体经办工作。
  (二)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单独建帐,与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执行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四)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定为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工作,严格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病种诊断、检查、治疗和使用药品。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指定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机构:
  1. 哈密地区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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