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地区行署第3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患有慢性疾病无需住院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得到有效医治,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处置问题的意见》(新劳社医字〔2001〕109号)精神,结合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一)各种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慢性心力衰竭;
(四)高血压二期及其以上;
(五)脑血管意外及其恢复期;
(六)慢性乙型肝炎(包括活动型和迁延型)、肝硬化;
(七)糖尿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结缔组织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十)精神病。
第三条 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申办:
(一)区域内参保人员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特殊病种,确需在门诊治疗的,须凭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二)异地安置人员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特殊病种,确需在门诊治疗的,须凭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三)转诊、转院人员一般不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手续,但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手续的转诊、转院人员可享受相关待遇。
(四)出差、探亲人员不予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手续,对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内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