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根据近年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结合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偏高的情况,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对《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行署发〔1999〕64号)中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原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