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保证人办完全部贷款手续后,须将《贷款合同》送担保机构一份备案。
第四条 担保的额度和期限:
担保额度最高为2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至5倍。
第五条 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费每年按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取,由同级财政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代偿所造成的损失,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审核后给予担保机构弥补。
第七条 担保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在担保期内,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贷款银行联系核查担保金额;
(二)依托合同监督被保证人将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的用途,不得挪作它用;
(三)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需要延期的项目,被保证人要在项目到期前30日内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评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担保项目的终止、代偿赔付和追偿:
(一)被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银行贷款的当日,担保机构即终止担保,并向贷款银行和被保证人开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单》,办理担保核销手续。
(二)被保证人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应于贷款到期前5日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担保项目代偿申请书》。
(三)贷款到期被保证人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项目代偿发生后,担保机构代替原贷款银行获得代位求偿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将抵押、质押的资产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五)根据《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贷款银行要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协助担保机构追偿此项目的代偿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