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已经2003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地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和《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署发〔2003〕22号)及《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凡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向当地担保机构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第三条 申请办理担保的程序:
(一)由个人自愿向当地担保机构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照和资料:
1.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家庭收入情况;
3. 借款用途;
4. 还款来源。
(二)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照、资料进行审核,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担保予以答复;
(三)对同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的,由担保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担保机构向指定的专业银行提交《担保通知书》;
(五)贷款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签发的《担保通知书》并确认无误后,同被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