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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地区行署决定成立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地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编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和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地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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