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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6日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9月6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实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发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等信息,支持和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推动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信息管理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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