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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失效]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定按年度进行编制,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和综合协调,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联合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成起草班子或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二)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置或扩大部门行政职能,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与有关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能相一致;
  (三)符合本县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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