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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6日)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法、有序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公布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措施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一般性通知、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事项而形成的批复、处理决定等不属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制定计划、审查草案、组织协调、备案审查和清理汇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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