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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干部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它组织职工夫妻双方晚育的,给予奖励和照顾,女方可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双方晚育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出适当的奖励规定。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在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二)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优先安排扶贫救济项目;
  (四)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5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1000元;
  (五)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高中分数线给予照顾5分,考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申请办理。
  (六)农村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本人及其父母凭《农村独生子女户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及县妇保站、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就诊时,可享受“一免五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视、B超检查减半收费。
  第七条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妻,一方接受绝育后仍意外妊娠,本人能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的,除了按规定报销有关手术费外,由县政府给予300元的补助。
  第八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后,其子女在14周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的,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要求再生育的,应先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放弃生育奖金后,再予以二孩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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