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3年度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人口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直属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抓好落实。
第四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二)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三)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意愿妊娠而人流或引产的,由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同意,给予节育手术休息假。人流吸引术休息14天;钳刮手术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药物流产休息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