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用土地安置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集体缴纳部分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和二、三产业用地指标回购资金和村集体资产中解决;政府贴补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筹集,及时足额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章 待遇享受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社保部门批准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档150元、二档180元、三档210元、四档2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
第四章 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
第十条 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统筹帐户由政府贴补资金拨入。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帐户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第十三条 现役义务兵提干或退伍后安置在外地的,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退伍后回原籍的保留个人专户。
第十四条 大、中专在校生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的,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回原籍的保留个人专户。
第十五条 参保对象由于各种原因,在县外定居、户口外迁的,个人专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五章 就业和失业
第十六条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每人800元标准拨出专项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