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3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县长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浙政发〔2002〕27号、浙政发〔2003〕26号、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经省政府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征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的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计算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时的人数为征地时的实有人数减去1995年以来已货币安置的人数)。具体对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提出,乡镇政府核准确定,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包括: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享受城镇居民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待遇;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时未就业的,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采取个人缴一点、集体补一点、政府出一点的办法筹集。个人和集体缴费标准设以下四档,供被征地农民选择:一档2万元、二档2.6万元、三档3.2万元、四档3.8万元。政府再为参保人员每人贴补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