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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人民医院应予以减免20%的床位费、10%的护理费和手术费,并优先就诊、化验、缴费、配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各类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中的文艺、体育人才。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十三条 盲人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点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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