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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失效]

  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除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困难补助应按高于健全职工20%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应按照残疾等级减免其本人承担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提留项目,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种社会集资、摊派等)。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减免农业税。
  第六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一般劳动性、服务性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县残联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审批性行政收费给予减半照顾。并在场地、摊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饮食、服务和其他纯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全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输送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家庭子女或残疾学生确因困难的,优先考虑享受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困难补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
  全县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进入中专、大专、本科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县残联分别给予500元、8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没有固定收入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由县残联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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