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应当依法协助电站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五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组织实施,并向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九条 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和取水地点。
  因客观环境变化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变更设计后增加装机容量的,增加部分按原取得开发使用权的标准补交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变更设计后减少装机容量的,不退出让金。
  第三十条 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前须完成各单项和专项验收,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运行方案。确定水库汛限水位。
  水电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后,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规定的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依照其他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水电工程或虽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违反建设程序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前未立项的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立项的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在半年内办齐手续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前制定的有关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