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流域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签订政策处理意向书;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二)取得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批件;
(三)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取得旅游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取得水电资源开发补偿协议;
(九)取得电力部门的上网意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工报告批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已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
(三)已按招投标的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
(四)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图审查单位已落实并可以满足三个月以上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条件。
第四章 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后,其项目建设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和项目业主进行处理,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其职能。
第二十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议书应当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或行政村、村民小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电站业主应当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政策处理补偿费用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电站建设,入股比例在20%以内。
第二十六条 引水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造成坝后河道断流的,要设置专用放水设施,保证坝后径流受影响河段的流量满足不小于10年一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要求。如有珍稀水生生物、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必须另行专题论证确定流量。
第五章 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取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业主应在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对该水电资源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并上报开工,两年内开工建设,二至五年内建成投产;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视为逾期不开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发的,无偿收回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