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04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我县水电资源,避免国有水电资源流失,规范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水电资源开发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资源的开发和使用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好工作,发展计划、财政、电力、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电资源开发、管理行为履行职责并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府依法保护水电企业、投资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护因水电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发和利用水电资源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必须保证当地的人畜饮用水需求,并统筹兼顾生态环境、旅游资源、防洪、灌溉等方面的需要。
项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时,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监管。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电网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坚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坚决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