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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重大前期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逐步实行项目建设、实施与监管分离。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核、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局或由县发改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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