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八月份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衔接(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项目经县发改局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于每年的八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初步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对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依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涉及到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计划投资额以及资金构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