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单位对项目概算要按规范操作,不得漏项和缺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同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概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招投标。
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委托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县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筛选三个以上设计方案,依法实行招投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出资各方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