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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履行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规模较小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建设方案和工程概算后,采用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一次性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需经省、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核、审查后上报省、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受理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九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进行咨询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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