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