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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配租住房的来源包括:
  (一) 调剂出来的公有住房;
  (二) 政府出资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 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计算,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计算。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一)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十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房租金与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经济条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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