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及《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工会、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