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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区片Ⅴ 范围:全县范围除了Ⅰ、Ⅱ、Ⅲ、Ⅳ级区片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区片综合价”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5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6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4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5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4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3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Ⅴ: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3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第六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毛竹林每公顷2.25万至3万元。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用土地。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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