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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征用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征地价格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将全县划分为五个区片。
  区片Ⅰ 范围:县城二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鹤溪镇)的集体土地。(界线图由县建设局提供)
  区片Ⅱ 范围:二轮城市规划以外二轮城市规划修编以内的集体土地;沙湾镇、英川镇、东坑镇、渤海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Ⅲ 范围:鹤溪镇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集体土地,大均乡、澄照乡、梧桐乡、毛洋乡、鸬鹚乡、景南乡、大际乡、渤海镇复建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Ⅳ 范围:全县除区片Ⅰ、区片Ⅱ、区片Ⅲ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区范围,大均乡水堆洋、大赤坑洋,澄照乡金坵洋、田源洋、大赤洋,梧桐乡金兰洋,东坑镇白鹤村,景南乡上标洋内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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