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过程中,检查考核组可调阅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组可对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所辖的1-2个下一级地区或单位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在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并向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反馈。
反馈意见应客观评价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本年度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档次,并形成综合报告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省委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中应包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近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单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