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被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三)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并提出细化的考核标准,随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方案一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组织民意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前,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先进行自查。同时,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对本级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对象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时应召开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时召开述职述廉大会。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应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结束后,检查考核组组织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考核地区的座谈或个别访谈主要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中进行。
被检查考核单位的座谈或个别访谈主要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反映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的有关问题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社会舆情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考核组应进行专题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