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支持分管范围内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六)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分解细化任务内容,形成责任体系。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也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工作可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核组。
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同级党委常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员负责人带队。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应突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