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
(三)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和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五)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