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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参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组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及时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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