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10年12月,党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根据
《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省委、省政府对我省1999年3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