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下半年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评估考核及水质督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环境函[2011]78号)
各有关市县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生产运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下半年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实施安全运行评估考核及水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及水质督查范围
2010年、2011年运行评估考核或者水质督查不合格的县(市)供水企业;未开展过运行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工作的供水企业,共32家县(市)供水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一。
二、评估考核及水质督查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考核依据和方式
1、依据:《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DBJ/T13-125-2010)及相关规范标准。
2、方式:抽调专家组成评估考核小组,评估分组及人员安排详见附表三,省厅将派人参加。
(1)听取供水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汇报;
(2)查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相关运行工艺,水质检测、运行报表、原始记录等资料;
(3)进入厂区现场实施评估。
(二)水质督查内容和方式
水质督查工作委托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南平、龙岩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具体分组详见附表二。
1、城市供水企业每个水厂采集1个出厂水和有代表性的1个管网末梢水样。
2、水质检测项目: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余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Mn)、pH。
3、督查过程中将发放标准考核样,对供水企业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进行测试,具体考核项目现场确定。
4、检测方式及结果处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采样人员对采集的样品做好样品信息保密处理后送检测单位检测。督查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分析统计检测结果并交由福州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汇总后上报省厅环境办。
三、时间要求
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工作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各小组于2011年11月底前将结果汇总反馈省厅环境办,省厅将适时召集各组听取检查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