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将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2011年开始,将我市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尽快制定将“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和流程,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保证基层人口计生干部准确掌握政策,向辖区群众宣传到位。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动员组织工作。
二、做好资金落实和发放工作
“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金市、县两级经费承担责任仍按大政发[2004]90号文件执行。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协调督促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做好资格审核、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政策条件,规范确认程序,对“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并认真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实、公示等工作,确保做到奖励扶助对象不漏报,不错报。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中,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人员集中对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自2012年开始,“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