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改、经贸等部门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责任目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6〕3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