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惠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等管理和发放活动;
(四)公众诉求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服务活动;
(五)其它需要实施电子监察的公共事务。
第六条 电子监察重点监督公共事务的下列内容:
(一)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情况;
(二)信息公开和执行业务保密规定情况;
(三)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效率和行政服务情况;
(五)公众投诉和满意度评价情况;
(六)其它应监督的情况。
第七条 对纳入电子监察的公共事务,除经保密部门审查定为涉密的外,事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在网上依法实时办理,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电子监控方式、预警纠错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实施电子监察。
第八条 监察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电子监控:
(一)从网上办公系统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获取有关信息;
(二)对关键工作场所进行视频监控;
(三)利用电子化方式受理有关投诉、收集公众评议意见;
(四)依法可以利用的其它监控方式。
为查实电子监控方式获取信息的真实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执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则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公共事务的实施机关发出预警纠错信号:
(一)对存在违规风险、违规嫌疑或者有未经核实的投诉等情况,发出蓝色预警信号(蓝牌);
(二)对已经发生但能够纠正排除的违规问题,发出黄色纠错信号(黄牌),违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排除的,消除黄色纠错信号(黄牌),改发红色处罚信号(红牌);
(三)对发生无法挽回或者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的,直接发出红色处罚信号(红牌)。
监察机关应当在具体公共事务的电子监察实施细则中明确监察内容、工作要求、违规问题及纠错期限等规定,并事前告知公共事务的实施机关。
第十条 监察对象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牌不服的,可以在发牌之日起五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于问题不属实或者电子监察系统误发的黄、红牌,应当不予计算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