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3日
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电子监察及其与电子监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实施电子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技应用相结合、网上实时监察与网下监督检查相结合、预警纠错与绩效评估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电子监察工作,针对具体公共事务制定电子监察的建设标准和实施细则。
电子政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电子政务网络,保障电子监察的网络环境安全畅通,负责推行电子政务应用。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电子监察工作。
全省多级或者多部门可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应用软件,由省级电子政务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联网技术规范和信息交换标准,统一开发,联网运行。
第五条 可实行电子政务的下列事务应当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一)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需要竞争择优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