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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等其它可燃物;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  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四十三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并具有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产生工业垃圾、医用垃圾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第四十五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掏粪便,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四十六条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排水管道、河渠、公共厕所,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进行清运;负责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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