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报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三十三条道路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设置车辆冲洗台、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它临时建筑设施。
第三十五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城市道路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或者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七条 洗车场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