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
(沈政发〔201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